在纳粹独裁统治的最初几年里,整个法律、理论和法理学机构都被抹去了。第三帝国法律理论的知识基础是由德国法学家的重要部分提供的,其中柏林大学法学教授卡尔·施密特最为突出。施密特的国家思想来自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主权权力是不可分割的、绝对 电话号码数据 的,谁制定了法律,谁就执行和审判法律。因此施密特写道:“元首不是国家的任何机关,而是国家的最高法官和最高立法者。” 随后,新的合法性必须编纂成法,刑法委员会于1935年开始工作。草案于1942年准备就绪,但最终的编纂工作因战争而暂停。因此,由于大部分正式法律都是基于 1933 年之前的文本,罗兰·弗赖斯勒 (Roland Freisler) 提醒法学家,即使没有新的刑法典,法律概念也应按照“日耳曼社区的最高可能价值”来对待。

事实上,“日耳曼共同体”指的是作为其代表的希特勒。党法学家联盟主席汉斯·弗兰克要求律师像希特勒本人一样检验所有裁决:“在我们过去常说这个是对还是错之前,今天我们必须简单地问一个问题:元首说?其目的并不是要忽视法律,而是要修改法律的道德基础,以便公众理解司法实践是公平的,因为它的根源在于“大众正义”。 因此,你绝对不应该放松警惕。民主是绝对的、零和规则的游戏。制度权力的任何增加都会导致公民权利的减少,这是完全不可接受的。每个公民都是自己权利的管理者,因此也是权利的首要和主要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