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现从用卡和其注册的密码进行的账户中进行非正常提款的情况,账户持有人应证明银行在交付资金时存在疏忽、无能力或鲁莽行为。 再生产 账户持有人在监狱期间向检察官提供了卡和密码 基于这一理解,高等法院第四小组维持了一家银行提出的特别上诉,要求免除其对未得到账户持有人认可的提款的责任,而该账户持有人当时正在监狱中。 由于他被监禁,账户持有人将他的芯片卡和密码交给了他的律师。一审时,法官认为原告承担了卡和密码落入第三方手中的风险,因此免除了银行的责任。 圣保罗法院 (TJ-SP) 更改了判决以谴责该银行,因为该机构没有告知是谁提款,这将排除欺诈的假设。因此,举证责任倒置了。
然而,STJ 报告员部长指出, 《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取决于被告证明提交人指控的事实不真实的真正可能性。在本案中,银行没有义务无限期保留 ATM 机的录像。 此外,STJ的判例认为,银行只要证明有争议的操作是使用账户持有人的卡和密码进行的就足够了。消费者有责任证明银行在交付资 电话号码数据 金时存在疏忽、无能或鲁莽行为。 最后,报告员指出,即使证明提款并非提交人或其授权的任何其他人,银行仍不能承担责任,因为应由账户持有人承担责任。妥善保管他的卡及其银行密码。 例外情况是提款不典型。然而,所发生的情况是,取款是在同一银行分行进行的,金额相同,而且有时与有争议的操作前后期间用提交人的卡进行的无争议的操作相一致。
因此考虑到在不同的 ATM 机上没有连续和连续地从提交人的账户中提取大量与余额相关的金额,这可能是诈骗或克隆他的卡的特征,Itaú 的假设是,意识到坚持关于提款,它应该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避免欺诈行为的继续,因为如果它不这样做,就会被认为服务有缺陷,我理解,在像本案这样的情况下,银行不能承担责任”,她总结道。此外,骗子还向受害人询问该卡的密码并指示其剪卡,并告诉受害人银行工作人员将前往受害人家领取剪下的卡。这样,犯罪分子就利用受害人的卡数据、密码和芯片进行多次购买,给持卡人造成损失。 就所进行的研究确定的两项裁决而言,其中一项裁决承认,消费者自愿将卡和密码交给欺诈者,并且无法证明犯罪分子拥有其机密数据,也无法证明其存在疏忽。